揭阳市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制度
暂 行 办 法
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扶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》(揭府〔2012〕52号)精神,明确民营经济市长特派员(以下简称“市长特派员”)制度实施规范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一条 市长特派员专指由市人民政府通过一定程序选派,在一定时期内代表市长,受理民营企业投诉,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投诉案件,直接向市长负责的社会人士。
第二条 建立市长特派员制度的目的是发动和运用民间力量,监督政府部门的涉企行为,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条 市长特派员与中小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;与职能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。
第四条 市长特派员每半年轮换一次,不得连任;选派期间的行政、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由选派单位负责,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。
第五条 市长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年满18周岁,非国家公务员。
(二)清正廉洁,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。
(三)熟悉企业运作情况,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、政策水平和其他履职能力。
(四)能够保证必要的履职时间和身体条件。
第六条 市长特派员的遴选程序:
(一)各单位推荐候选人。具体是:市级人大、政协、工商联、行业协会(商会)可各推荐2名候选人;县级人大、政协、工商联、行业协会(商会)可各推荐1名候选人;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,每10家企业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,每家企业仅限推荐1次。
(二)审查候选人资格。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,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,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。
(三)确定市长特派员。每年分两期,由市人民政府从正式候选人名单中挑选3-5名市长特派员,颁给任职证件,并向社会公布。市长特派员任职期满后交回任职证件。
第七条 市长特派员的职权是:
(一)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情况,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。
(二)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,征求、收集企业对解决制约发展的普遍性、根本性、迫切性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(三)处理企业来信来电,直接受理企业投诉,并就企业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建议,提交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。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市长报告。
(四)直接向市长汇报反映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工作和存在问题。
(五)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涉企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 市长特派员的义务是:
(一)以身作则,严于律己,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。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、报酬,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;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、娱乐、旅游等活动。
(二)不得泄露在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。
(三)不得利用市长特派员名义,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和为自己、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。
第九条 市长特派员现场履行职权,由市长指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,并应有3名(含3名)以上特派员在场,同时制作记录交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。
第十条 市长特派员任期结束后,应书面向市长汇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。
第十一条 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市长特派员的履职行为。在市长特派员任职期满后,组织受服务企业对市长特派员进行评议。评议合格的市长特派员,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;评议不合格的,取消原推荐单位推荐市长特派员的资格。
第十二条 市长特派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,市长特派员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。各级新闻媒体要为市长特派员履行职责提供义务宣传报道。
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、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。